转发财政部18号令
发布时间:2009-01-06
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文件
云财采[2005]18号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18号令执行。主要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
二、采购人应当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表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需求情况及相关规定,审核并确定招标方式,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招标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三、货物和服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五、根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通用货物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而且货物规格齐全、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采取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的形式,实行协议供货。
六、对以下采购项目,报经州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是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供应商范围内采购的;二是有保密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三是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七、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采购人招标采购时,需有本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参与监督,开标时,应当成立监督委员会,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监督检查部门的人员和财政部门委派的监督员至少2人以上组成。监督人员原则上在开标前确定。
八、监督员在监督开标过程中要本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应当予以指出并及时更正,不能及时更正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必须签订委托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附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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