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对昆明市下放的40项审批权限
一 关于投资审批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对昆明市下放投资审批管理权限。 1.除国家限制类、跨州市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将省级权限内其他投资类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昆明市,需要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昆明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除国家限制类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跨州市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将省级权限内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和“三同时”验收审批权下放昆明市,由昆明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3.将昆明市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投资核准权限上调至1亿美元,对限制类外资项目投资核准权限上调至5000万美元,报省级主管部门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二 关于财政税收管理权限 1.积极支持鼓励昆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除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对昆明辖区内的其他国定和省定开发区,以2007年为基期年,2008年至2012年间,新增财政收入超基数上解省财政部分按80%返还,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2.将昆明辖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下放昆明市,昆明市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出租房屋综合税率。
三 关于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对昆明市下放有关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 1.除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省级部门核发且明确不能再向下授权的以外,将省级权限内的建设、商务、环保、安监、质监、食(药)品监、工商、科技、市政等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下放昆明市核发,由昆明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将昆明市辖区内劳务合作企业乙级和二等以下(含乙级、二等)的建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园林绿化等企业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审批及发证权下放昆明市,由昆明市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 关于城市建设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对昆明市下放城市建设管理权限。 1.凡在昆明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招标监督管理均下放昆明市审查备案,涉及消防、环境、抗震等需要报省级有关部门专项审查或备案的,由昆明市直接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2.凡在昆明市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均由昆明市负责核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3.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昆明市辖区内的散装水泥及新墙材专项基金对用户的征费全额返还昆明市。
五 关于土地审批管理权限按照全省土地总量平衡的原则,适当放宽昆明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 1.在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适当增加昆明市的建设用地总量和供地计划指标,加大昆明市存量土地的处置盘活力度,尽可能满足现代新昆明建设的用地需求。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和省级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即1500亩以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由昆明市依法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但昆明市不得把该审批权再下放县(市、区)和开发区。 3.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和省级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并且供地方案已明确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昆明市依法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但昆明市不得把该审批权再下放县(市、区)和开发区。 4.积极支持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凡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处置,在符合上述第3条的前提下,由昆明市依法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5.适当增加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积极支持昆明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滇池流域“四退三还”工程。
六 关于价格管理权限 1.建立省和昆明市“分级定价、属地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定、调价权限下,由昆明市负责辖区内市场的价格监管,并且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先行使临时价格干预权,再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将昆明市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煤气、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有线电视收费、物业服务、城市公交运输、重点游览参观点门票等省级价格定价管理权下放昆明市审批,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积极支持鼓励昆明市建立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收费机制,多渠道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
七 关于人事、机构和编制管理权限 1.积极支持鼓励昆明市率先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步伐,严格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2.在省确定的昆明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将市级机关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招考录用审批权下放昆明市。 3.在省确定的昆明市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将市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批权下放昆明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4.将市属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权下放昆明市,由昆明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八 关于教育文化广电事业管理权限 1.积极支持鼓励昆明市发展职业教育,将市属中等及以上或民办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审批管理权、中等以下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就读资格审核权等下放昆明市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将中等(含高中)层次以下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权下放昆明市,由昆明市审批后报省级主管部门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3.由昆明市负责辖区内的连锁网吧经营管理备案。 4.将省级权限内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权、视频点播(乙种)业务审批权下放昆明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九 关于卫生事业管理权限 1.积极支持鼓励昆明市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2.除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外,将昆明市辖区内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各类疾病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校验等审批管理权下放昆明市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3.除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外,将昆明市辖区内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监督管理权下放昆明市行使。 4.将省级权限内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评审、甲类以下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批等下放昆明市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 关于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权限 1.将省级权限内的软件企业和产品的认定权、管理权下放昆明市审核,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将省级权限内的三级、四级计算机系统集成单位和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权及管理权下放昆明市,由昆明市初审后报省级主管部门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 3.将昆明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工作交由昆明,由昆明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认定后,报省级主管部门转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 关于商务和旅游管理权限 1.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昆明市市属企业和单位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交由昆明市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省主管部门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2.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昆明市市属企业和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企业境外投资或设立办事机构审核交由昆明市初审,初审结果经省主管部门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3.将省级权限内的国内旅行社的审批权和国际旅行社的初审权、3A级景区评定权、国内旅行社管理权下放昆明市行使,由昆明市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初审或评定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
十二 关于其他管理权限 1.将昆明市市属企业采取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审批权下放昆明市行使,由昆明市严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审批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大力支持昆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划分省市两级的公路建设管理权,积极鼓励昆明市多渠道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凡由昆明市负责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由昆明市确定。 3.将省级权限内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审核权和林木采伐审批权下放昆明市,由昆明市按照国家《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办理。 4.将省级权限内的国家II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昆明市行使。(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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