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17
来源: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昆政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本市建设项目计划安排、资金安排、建设项目实施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提交审计机关,并与审计机关共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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