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听证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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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听证结果的公告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省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送达各位听证代表。该听证报告将作为省政府决策的依据之一。现将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09年6月26日下午3:00—6:00,听证会在云南海埂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刘平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9名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30名听证代表全部到会,听证监察人2名、旁听人员40名、新闻媒体10家到会。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二)决策发言人通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并就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廉租住房建设方案”、“廉租住房申报程序和分配办法”、“廉租住房租金确定原则”、“住房租赁补贴核定和申请、审核、发放办法”作听证说明。
(三)听证代表进行提问和发表意见,听证发言人进行答辩。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作简要总结。
二、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
听证代表充分肯定了省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认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是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为人民群众办的最大的一件实事、好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是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云南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近几年来,在省政府的直接推动下,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了住房保障的实惠。希望政府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步伐,使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享受到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
听政会上,听证代表就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对听证事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经我厅根据记录认真整理,听证代表针对听证事项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关于“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1条:建议增加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户型,满足三代同堂或4人以上困难家庭的需求。
第2条:面积的界定应该规范准确,前后提法应统一,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套内面积应当明确,否则执行中容易产生歧义。
第3条:规划选址应选择一些比较靠近市区、条件较好的地区,这样可以降低生活成本,增加就业机会,真正体现惠民工程的目的。目前有的项目选址不尽合理,交通等配套设施不全, 增加了低收入者工作生活负担。 选址还应体现建设部规定的配套完善、混合居住的要求。
第4条: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群众工作生活需要以及民族风俗习惯,配套建设相应设施,使困难群众能够方便生活。
第5条:明确建设标准,保证廉租房工程质量。
第6条:廉租房建设标准人均13平方米的规定不应一刀切,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各地的适用标准。
(二)关于“廉租住房申报程序和分配办法” 的意见和建议
第7条:建立动态的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住房保障能力的提高,保障标准应适时加以调整。
第8条:保障对象的确定,缺少农民工及其它人口的规定,建议抓紧研究城乡统筹的方式,为已经有固定收入、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让农民工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
第9条:保障对象确定的程序应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的工作经验, 进行明确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是真正的阳光工程。
第10条:加强审查力度,保证廉租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富人入住廉租房,在审核机制中应明确各方责任人的责任,审核人的责任,申请人的责任,建议建立申请人承诺制度或诚信机制,对违反政策的给予相应惩罚;
第11条:对保障对象应该动态跟踪,建立退出机制;对退出的标准和机制、法律程序、经济激励或惩罚的方式都应作出规定,使有限的公共资源用于最需要帮助的人群。
第12条:承租人租住廉租房后,若具备购买能力应当准许优先购买廉租房。
第13条: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建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没有排到的,可以直接转为廉租房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交新的申报材料。
第14条:购买经济适用房能够分期付款。
(三)关于“廉租住房租金确定原则” 的意见和建议
第15条:人均可支配收入分档核定租金的原则中,存在家庭人均月收入和可支配收入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统一规范。
第16条:租金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30%以上的,租金应该下调至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
第17条:成本租金的标准由各地实际确定,在操作上会有困难,对下级政府也不方便监管,建议省政府或建设部门制定指导意见、指导价,按县城制定标准。建制镇和非建制镇由各自参照制定。
第18条:成本租金的组成中,折旧费、管理费等内容应明确细化;
第19条:按照家庭收入高低情况分四个档次按20%比率递增租金的规定不合理,应按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借鉴财税方面的经验,请相关专家编写租金计算基本公式,公式中的参数包含成本租金,成本租金构成细化后,提供给下级地方政府结合当实际计算出当地水平的成本租金,当地成本租金带入指导公式得到租金。
第20条:对于生活特别贫困的群众,建议免除其租金;
(四)关于“住房租赁补贴核定和申请、审核、发放办法” 的意见和建议
第21条: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规定只考虑了住房困难的情况,住房越困难补贴越多,建议增加收入这个因素。收入低住房困难应该得更高的补贴,让双困户住房不影响生活。
第22条:租赁补贴的标准应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建议每 2-3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保证使用租赁补贴能够租得到住房。
(五)其他意见
第23条:听证代表还就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的其他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光靠政府推进是很困难的,应建立政府政策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一是建议政府研究公积金的改革,增大覆盖面。二是提高银行开展保障性住房商业货款业务的积极性,建议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银行发放安居房贷款减免所得税,提出政府可以建立担保基金,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制定金融支持政策,同时吸纳社会的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提出,在保障对象购房无力偿还时,通过保险保障帮助银行化解风险。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刘平副省长在听证会上归纳总结中提出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法制办等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意见和建议作四种情况处理。对切实可行的第1、第2、第3、第5、第11、第12、第16、第21条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对第4、第6、第9、第10、第13、第15、第17、第18、第19条意见和建议部分采纳;对第7、第8、第14、第22、第23条意见和建议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对第20条意见和建议以及第17条的部分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
(一)采纳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如下:
1.关于“廉租住房建设方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第1、2条建议采纳的意见为:“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拟控制在35-50平方米之间。对达到或超过4人户家庭,每套建筑面积可按6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面积可根据保障家庭人口适当调整。廉租住房要设计合理,功能齐全。廉租住房高层或多层每套40平方米以下的,按一梯四户户型合理设计;40平方米以上的,尽量一梯二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的户型设计,或者按一梯三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的户型合理设计。确保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最大限度方便住户。” 
对第3条建议采纳的意见为:“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资源配置、居住者便利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实行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尽量靠近城区,附近不得有影响正常生活的设施;廉租住房小区应开通公交车,并配套建设自行车棚、商店等基本生活服务设施。”
对第5条建议采纳的意见为:“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和土地、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2.关于“廉租住房申报程序和分配办法”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第9、10、11条建议采纳的意见为:“按同等条件下低保、特困家庭优先原则,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和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对第12条建议采纳的意见为:“对达到规定入住期限,经济条件好转且具备一定支付能力的廉租住房住户,实行廉租住房定向销售政策。销售价格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当地建设成本并考虑折旧等因素核定。销售收入作为当地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购买廉租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房屋管辖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廉租住房满5年并已按相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廉租住房同期出售价差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可上市转让并由当地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对第13条建议采纳的意见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住廉租住房,也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申报材料可以合并一次审核审定。”
3.关于“廉租住房租金确定原则”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第15、16、17条建议采纳的意见为:“廉租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档核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按成本租金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为800元至500元(含500元),按成本租金的80%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为500元至250元(含250元),按成本租金的60%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按成本租金的20%收取。租金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30%以上的,按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0%收取租金。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此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对第18条关于“成本租金的组成中,折旧费、管理费等内容应明确细化”的建议,将在下一步由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中作出详细的规定。
4.关于“住房租赁补贴核定和申请、审核、发放办法”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第21条建议采纳的意见为:“对于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保障对象没有提供实物保障的,应给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按廉租住房分配办法实施。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根据不足面积部分按有关标准发放。省会城市拟按每平方米10元-15元标准发放。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当地市场租金较高的县城拟按每平方米7元-12元标准发放。省内其它县拟按每平方米5元-10元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下限。补贴资金由各地按月或季度发放。”
(二)需要进行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第7、第8、第14、第22、第23条和其他部分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该说都提得很好,但由于这些意见和建议涉及的因素较多,需进行认真研究,短时间内难于解决。实际上,对“建立动态的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住房保障能力的提高,保障标准应适时加以调整”。“建议抓紧研究城乡统筹的方式,为已经有固定收入、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让农民工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购买经济适用房能够分期付款”。“租赁补贴的标准应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建议每 2-3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保证使用租赁补贴能够租得到住房”。以及“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提供金融支持”等问题,有的国家已有要求,有的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基本上都列入到了省有关部门下一步工作的内容中。
(三)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17条中“成本租金的标准由省政府或建设部门制定。”的建议内容。
此建议具有合理性,但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等因素,成本租金的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很难具备可操作性,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为宜。
2.关于第20条“对于生活特别贫困的群众,建议免除其租金;”的建议。
此条建议有一定道理,但国家在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制度时,已经考虑了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在内的低收入家庭收入很低的实际。相比市场租金而言,现在的廉租房租金只是一种义务和责任的体现,不可能会对租住户造成新的经济负担。同时,对最低收入家庭而言,很难说谁比谁更困难。因此,“对于生活特别贫困的群众,建议免除其租金”的建议,实际工作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
 
摘自:2009716 彩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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