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正按程序立法
集体建设用地
不准搞地产开发
本报讯 记者李丹丹报道 昨日,由市政协副主席傅汝林领衔的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组对114040号重点提案进行督办。据悉,《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送审稿)》已于11日通过市委常委会审定,待市政府按立法程序进行公示并修改完善后即可公布实施。按照该《办法》,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房地产、高档别墅和非农村住宅等开发。
今年“两会”期间,市政协经济委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的建议》的提案。提案认为,我市农村土地已呈现出流转规模日趋扩大趋势。土地流转方式主要以出租和转包为主,转让、入股等方式并存。提案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提出了建议。
昨日,提案承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分别向重点提案督办组汇报了该提案的办理情况。据介绍,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类。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加大、法律法规滞后以及利益分配等因素,使得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自发、无序流转和不合理利用现象,表现为分散、规模小、形式单一等特点,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已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得进行流转,并强调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房地产、高档别墅和非农村住宅等住宅开发。
另外,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按照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即90%留给土地所有权人,另外10%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取后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再次流转的土地收益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获得。
摘自:《昆明日报》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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