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发布时间: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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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1、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地区标准。
2、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本《标准》范围。
二、建筑景观
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美学,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探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3、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积极清除。 
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下列形式分界:
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厘米,胡同里巷、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8、沿街商店等单位设置的遮阳蓬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厘米,宽度不超过人行道。
三、公共设施
1、道路经常保护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护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6、交通信号灯、噪音监测装置、照明设施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公用邮电、通讯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四、环境卫生
1、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2、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有条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尘。
降雪及时清扫、集运、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3、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4、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5、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6、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7、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遗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 
8、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9、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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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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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五、园林绿化
1
、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2
、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发展小公园、小游园、小绿地、小花坛、树群、树丛以自然景为主。应保持美观、整洁。
3、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能缺株断线;枝叶繁茂,不得有病虫害、死树枯枝。行道树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
4、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动物形体、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5、城市应搞好庭院、阳台和垂直绿化,花园绿地适当点缀建筑小品。
6、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7、城市雕塑应经常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8、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六、广告标志
1、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2、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3、节日标语,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4、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5、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当地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6、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七、公共场所
1、各公共活动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文明礼貌。
2、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摆放整齐,市内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
3、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由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主编。北京、广州、西安等市环卫局参加编制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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