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在全市施行
发布时间: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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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在全市施行
追责工程违规建设有法可依
  
 
 
 
 
  本报讯 记者李严报道 随着昆明的基础设施建设步入全面开花的大干阶段,如何有效防范工程造价高、拆迁成本高、征地补偿高“三高”风险,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健全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中的关键一环。近日,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在全市施行,该办法首次明确了在落实建设工程“八个百分百”各项规定中,各责任部门的追究行为和追责方式。  
 
  据了解,当前我市的工程建设领域中,违规审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国有资产分散、财政资源分散、土地资源分散,被动规划、被动城市化、被动土地供给,以及多头工程预决算、多头搞工程建设、多头筹资融资等现象仍有存在。这些有违于建设工程“八个百分百”规定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工程造价高、拆迁成本高、征地补偿高的不良后果,而且也扰乱了市场交易行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造成干扰。
 
  本《办法》的制定,其追责对象包括了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5类行为主体。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区管委会)7类不履职、不尽职的行为将被问责或追究党政纪责任。《办法》还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要被追究的共计15类行为,对于配合单位不支持、不配合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违规行为,也要进行问责或追究党政纪责任。
 
  依据《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区管委会)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进行问责或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时,未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评估、论证、听证,以及未按有关程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出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或严重污染环境等重大损失;未按市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进度缓慢(包括单项工作任务);不抓不管、拒不自查,不及时解决或隐瞒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弄虚作假应付督促检查;工程建设信息应公开未公开或公开不规范、不全面、不及时,搞暗箱操作;违反建设工程“八个百分之百”相关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
 
 
摘自:《昆明日报》A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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