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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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15类污染河道行为最高罚50万
 
 
  排污检查。记者杜文蕾摄


  速读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设定了15类禁止性行为,并对每一类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最高罚款50万元。这个条例的制定,为加强昆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汛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报讯 记者黄河清报道 5月1日起,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将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同时,违反其余14类禁止行为也将受到不同程度处罚。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制定,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汛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据了解,条例设定了15类禁止性行为,并对每一类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类是禁止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处罚力度最重,如违反此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另外,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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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类禁止性行为处罚规定

  “条例”设定了15类禁止性行为,并对每一类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一是禁止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是禁止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是禁止向河道排放法污水。

  四是禁止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是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六是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七是禁止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八是禁止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进行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是禁止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十是禁止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是禁止设置排污口。

  十二是禁止倾倒污水、污物。

  十三是禁止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十四是禁止擅自捕捞水中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十五是禁止侵占和毁坪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36条出入滇池河道

  “条例”规定的出入滇池河道是指滇池流域范围内的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胜利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王家堆渠、牧羊河、冷水河、姚安河、老盘龙江等河道及其支流。  

 

摘自:《昆明日报》C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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