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昨日听证,代表就烟花爆竹零销时间以及对于其储存的监管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讨论。有代表提出,农村婚丧嫁娶经常需要使用烟花爆竹,又非常难于监管,是否能考虑让其他部门或单位予以协助。据介绍,“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专业燃放昆明市实行许可制度。而能对烟花爆竹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各部门按自己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规定”明确“昆明建城区烟花爆竹零销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正月十六期间。”对此,有代表提出建成区外的零售时间也应该予以规定。记者注意到,“规定”要求经审核批准的临时销售网点,销售期过后,必须及时将剩余的烟花爆竹交批发经营单位集中保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最高将被罚款10000元;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行政许可而销售烟花爆
竹的,最高罚款500元。而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除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外,还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昆明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听证代表们的意见他们将予以考虑并对“规定”加以修改完善。
本报记者:吴晓琛
新闻来源:《云南信息报》A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