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10
来源:

昆招监委发(2011)1号

  2010年7月1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充规定如下:

   一、《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补充关于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条款:在本市区域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等工程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 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邀请参与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少于三家,并进入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 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细化为“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细化为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竞争性比选;

  (三) 随机抽签。

   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招标人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公开招标程序、规定 执行;采用公开性竞争性比选的,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发布公告7天后,其他参照公开招标程序、规定执行。工程建设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采用随机抽签方式在《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个工作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细 化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个工作日前停止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重新招标补充条款:重新招标仍失败的,招标人报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不再进行公开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但须邀请原报名投标单位参加,并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补充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余条款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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