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街头乱扔乱吐 城管罚单“伺候”
发布时间: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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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重要城市道路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上获悉,即日起,城市道路不文明行为将受到城管部门严厉惩处,该项工 作将以22条重要城市道路为重点展开。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拒不配合,不按时上报工作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向市纪委提出严厉问 责建议。

  即日起,主城5区及3个开发(度假)区城管执法局将成立城市道路不文明行为整治工作执法小组,每天对辖区内主要道路进行定时、 不定时的巡查执法,每天至少巡查检查三次,整治重点为已完成综合整治的22条道路。市民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 物和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将严格按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同时,店外经营、门前“三包”、自行车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 为也纳入整治范围,至今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严管重罚。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介绍, 占道经营、临街违章建筑也将在此次专项整治中一并调查处理。各区城管部门将积极协同公安机关、交警、工商等部门实行执法联动,执法时做到有礼、有据、有 节,杜绝简单、粗暴处理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重点区域安排人员定路段管理,配合不定时突击检查巩固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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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外廊、窗台和阳台外晾晒衣物、吊挂杂物;(二)在临街外廊和阳台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高度;(三)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乱 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物和废弃物;(四)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品;(五)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倾倒车内废 弃物;(六)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物品;(七)不及时清除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时产生的废弃物、渣土:(八)沿街 叫卖和违章摆摊设点;(九)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噪音和商业噪音;(十)损坏环卫、夜景照明等公共设施。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 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六)、 (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止, 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赔偿,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孙潇

新闻来源:《昆明日报》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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