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清洁工程”问责规定》出台 月考不合格问责区县主要领导
发布时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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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昆明市“城乡清洁工程”问责规定》出台。在“城乡清洁工程”考评中,一个月内出现四周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将被给予停职检查或免职问责,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将被通报批评问责。

   《规定》要求,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对媒体曝光、路(段、片)长巡查、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和时限整改;在联动执法工作中不落实联动执法 制度,不听从指挥和调度,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区县,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人问责。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 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责令公开道歉问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问责;情节严重、影 响重大的,给予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

  在“城乡清洁工程”考评中,周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由“清洁城市行动办公室”和“清洁 乡村行动办公室”予以通报;一个月内出现两周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将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被进行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一个月内 出现三周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将被通报批评问责,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将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一个月内出现四周考核不合格的区 县,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将被给予停职检查或免职问责,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将被通报批评问责。

  市“清洁城市行动办公室”、“清洁 乡村行动办公室”每周将考评结果抄报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督办组,督查督办组根据《规定》对应予问责的单位及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并报“城乡清洁工程” 领导小组审定后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本报记者:张蕾

新闻来源:《昆明日报》A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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