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1-12
来源: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宣扬邪教、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上一篇: 国家发改委规定 县长办公室面积禁超20平方米
下一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昆明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871-63160289
滇B2-20090009-5
技术支持 昆明信息港
扫码关注网格昆明
"爆料"身边的
城市综合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