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处罚标准 禁重复执法
发布时间:200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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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处罚标准 禁重复执法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开征民意
    □ 本报记者 陈洁
    “杜绝重复执法,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项目、处罚标准……”昨日起开征市民意见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综合执法的权力予以了界定和规范。
    公开处罚项目和标准
    “昨天市里边来罚了一回,今天区里又来,这样怎么受得了啊?!”在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以前,一些违规经营者确实碰到过由于权力分散造成的重复处罚情况。此次《规定》中再次明确: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使而改变。如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下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上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同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项目、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罚款无依据处分责任人
    据了解,该《规定》还对综合执法的权力做了明确的界定和要求。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各级人民政府是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并且具有此义务;而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又对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当或者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改正的义务;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互对对方的行为予以监督,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另外,一旦发现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发生没有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等行为时,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2009-4-17《春城晚报》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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