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125.43元
发布时间: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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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125.43元。

  国家统计局7月16日公布,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32736元,比上年增加3507元,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13.4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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