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更好地帮助广大纳税人依法、及时缴纳车船税,现将车船税缴纳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征收对象和依据。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因此,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都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缴纳时限。车船税按年征收,每年都要申报缴纳。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税的,申报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有多辆(艘)车船的单位,可以在每年的1至4月申报缴纳;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特此通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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