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昆明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出台违建不拆住房不能抵押不能卖
发布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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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在新闻通报会上通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 9月11日正式印发并贯彻执行。其中明确提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未整改、未拆除的,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房产证或转让、抵押等手续;建盖的违法建筑,供 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自2006年昆明市委、市政府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我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农房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等现象均有不同程度的反弹。全市农房违法建设和临违建筑集中整治工作专题会召开后,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 结合实际和职能职责制定了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方案。同时我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和市委常委会通过,已于9 月11日正式印发并贯彻执行。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杜绝增量、减少存量、综合整治、逐步推进、长效管理、永无违建”的违法建设综合整 治总体要求,将对新增违法建筑“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凡违必拆,拆违务尽”,并通过数字化城管与数字城市相结合的科学手段,对全市临违建筑现有存量进行全 面普查,并以此普查数据为标准基数,分阶段进行拆除,实现逐年递减。整治主要针对主城5区、3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及晋宁县周边所有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 地。主要包括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农房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行为,违法用地、违法租地建盖的厂房、作坊、仓库、商铺等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其他县 (市)区也将参照《实施意见》做好辖区违法建设的综合整治。今后三年内,我市将拆除所有存量违法建筑,主城5区、晋宁县和3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今年内 拆除存量违法建筑的30%。

  据悉,此次综合整治我市创新了系列举措,对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未整改、未拆除的,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房产 证或转让、抵押等手续;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导致出现违法搭建行为3次以上且未及时制止或上报的,住建部门应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对建盖的违法建 筑,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不得提供相关服务。通过这些举措,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国土、林业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的事后处罚,逐步向规划、住 建、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的源头管理转变。

  下一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全力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报记者:孙潇

新闻来源:《昆明日报》A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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