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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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五地税罚告〔20101

 

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30102292118982):

对你公司的 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06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2002年度

1)营业税

你公司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6,735,111.20元,未申报纳税,未缴营业税336,755.56元,城建税 23,572.89元,教育费附加10,102.67元。

2)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 用,难以查账征收,因此,取得的销售不动产收入6,735,111.20元,应按附征率2%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纳税,未缴企业所得税 134702.22元。

3)印花税

租赁合同应缴印花税:29,224,357×0.1%29,224.36 元;销售合同应缴印花税:6,735,111.20×0.03%=2,020.53元;营业账簿应缴印花 税:35,786,426×0.05%=17,893.21元,合计应缴印花税49,138.10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印花税49,138.10元。

4)土地增值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成本混乱,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取得的销售不动产收入 6,735,111.20元,按0.5%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缴土地增值税33,675.56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土地增值税33,675.56 元。

(二)2003年度

1)营业税:

你公司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3,559,365.92元,未 申报纳税,未缴营业税177,968.30元,城建税12,457.78元,教育费附加5,339.05元。

2)印花税

销售合同应缴印花税:3,559,365.92×0.03%=1,067.81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印花税1,067.81元。

3)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难以查账征收,因此,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3,559,365.92元,应 按附征率2%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纳税,未缴企业所得税71,187.32元。

4)土地增值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 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成本混乱,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取得的销售不动产收入3,559,365.92元,按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应 缴土地增值税17,796.83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土地增值税17,796.83元。

(三)2004年度

1)营业税

你公司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3,691,591.92元,未申报纳税,未缴营业税184,579.60元,城建税12,920.57 元,教育费附加5,537.39元,

2)印花税

租赁合同应缴印花 税:16,416,000×0.1%16,416元;销售合同应缴印花税:3,691,591.92×0.03%=1,107.48元;营业账簿应缴印 花税:7,321,363.55×0.05%=3,660.68元;产权转移书据应缴印花税:6,543,000×0.05%=3,271.50元,合计 应缴印花税24,455.66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印花税24,455.66元。

3)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 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难以查账征收,因此,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3,691,591.92元,应按附征率2%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纳税,未缴企业所 得税73,831.84元。

4)土地增值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成本混乱,难以确定扣除项目 金额,因此,取得的销售不动产收入3,691,591.92元,按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缴土地增值税18,457.96元,未申报纳税,未缴 土地增值税18,457.96元。

(四)2005年度

1)营业税

你公司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 3,287,694.80元,未申报纳税,未缴营业税164,384.74元,城建税11,506.93元,教育费附加4,931.54元,地方教育附加 1,643.85元。

2)印花税

营业账簿应缴印花税:1,960,000×0.05%=980元;销售合同应缴印 花税:3,287,694.80×0.03%=986.31元,合计应缴印花税1,966.31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印花税1,966.31元。

3)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难以查账征收,因此,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3,287,694.80元, 应按附征率2%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纳税,未缴企业所得税65,753.90元。

4)土地增值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 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成本混乱,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3,287,694.80元,按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应 缴土地增值税16,438.47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土地增值税16,438.47元。

(五)2006年度

1)营 业税

你公司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12,185,555.24元,未申报纳税,未缴营业税609,277.76元,城建税 42,649.44元,教育费附加18,278.33元,地方教育附加6,092.78元。

2)印花税

销售合同应 缴印花税:12,185,555.24×0.03%=3,655.67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印花税3,655.67元。

3)企业所得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难以查账征收,因此,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12,185,555.24元,应按附征率2 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纳税,未缴企业所得税243,711.10元。

4)土地增值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司不能正确 核算成本费用,成本混乱,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12,185,555.24元,按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缴土地增值 60,927.78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土地增值税60,927.78元。

(六)2007年度

1)营业税

你公司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759,999.30元,未申报纳税,未缴营业税37,999.97元,城建税2,660元,教育费附加1,140元,地方教 育附加380元。

2)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应缴印花税:759,999.30×0.05%=380.00元,未申报 纳税,未缴印花税380.00元。

3)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难以查账征收,因 此,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759,999.30元,应按附征率2%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纳税,未缴企业所得税15,199.99元。

4)土地增值税

在检查中由于你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成本混乱,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 759,999.30元,按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缴土地增值税3,800元,未申报纳税,未缴土地增值税3,800元。

(七)你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从未使用过税务机关出售的发票及收款专用发票。在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时,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白条入账的行为。

(八)你公司账务核算不健全,成本混乱,存在总账与明细账不符,明细账与记账凭证不符,2001年、2002年部分账簿缺失。

以上应 缴未缴税(费)合计2,506,325.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偷 税金额为2,452,880.06元。现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金额2,452,880.06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应税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时,未按规定 取得发票的行为拟处予2,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拟处予2,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 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公司罚款 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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