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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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执法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这是《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中的规定。

  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

  其中,《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强调文明、规范、公正执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要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另外,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在30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属非法物品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解除扣押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资料来源:《都市时报》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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